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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9 11:27
标题: 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
[exam=1801]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9 11:27
【考点】发表权、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解析】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问题是,谁是甲的继承人呢?


②《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本来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甲就以推定的方式变更了遗嘱的内容。现在问题是,甲变更遗嘱的行为是否影响丙继承甲的著作权?


③《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据此,丁充其量只享有书稿原件的展览权,除此以外的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应由丙依照遗嘱继承取得。既然丙是甲的继承人,甲生前又未明确表示该作品不得发表,故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丙行使。综上,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是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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