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9 11:16
标题: 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
[exam=1797]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9 11:17
【考点】著作权的产生、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定许可
【解析】①《著作权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此即自动保护原则。李某自2006年8月4日起对《别来烦我》享有著作权,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②《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剧本是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张某享有。但张某行使对剧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李某对小说的著作权。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不仅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张某的许可,还应取得原作品作者李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题外话:法律为何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作出如此限制呢?这是因为:演绎作品中虽然有演绎者的创作成果,但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在一部演绎作品中,实际上含有两个作品:一个是原有作品,一个是派生作品。与此相应,一部演绎作品中也有两个著作权


③因电视台制作电视节目需要大量作品,著作权法为电视台规定了法定许可权。《著作权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同时,由于电影、录像具有特殊性,法律又对电视台的法定许可权作出了限制。《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即使已经发表的电影、电视剧、录像制品,广播电视台也不享有法定许可权。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