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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声誉,特咨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9 11:01
标题: 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声誉,特咨
[exam=1790]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9 11:02
【考点】著作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
【解析】
①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该期刊的名称只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是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商标权保护的客体是区分商品与服务的标记。作为商标的标记,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将商标使用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其他人提供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区分开。若该期刊具有“显著性”,可申请为注册商标获得保护。也可以不注册,通过使用成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而获得保护。

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题中,该期刊名称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综上,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作者: 浅诗    时间: 2017-4-5 14:38
本帖最后由 浅诗 于 2017-4-5 14:40 编辑

A项,我认为不可以。D项更为合适。著作权受保护对象是有明确的范围的,分别是以下: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作为期刊名称,文字本身并不能明确的分类于其中,不是作品。如果说期刊名称和其构图一起组成原创的版面的话,认为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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