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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9 10:50
标题: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
[exam=1786]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9 10:51
【考点】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解析】
①《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需注意: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即若张某遗留的房产若适用法定继承,则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②《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题中,该房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张某所立遗嘱确定该房产由法定继承人李某单独继承,丙自然不得要求代位继承。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③《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法定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遗嘱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物权法》对此两种物权变动的规则并未予以区分,而是一概规定,通过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取得不动产物权,无须履行变更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处分。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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