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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22:07
标题: 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
[exam=1763]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22:09
【考点】夫妻共同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解析】①《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法条在司法考试中应解读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男女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笔者在此为何不用“夫妻双方”而用“男女双方”措辞?)。


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甲向丙所借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③《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借款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题四个选项的表述均属错误,全部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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