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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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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21:12
标题: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
[exam=1744]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21:13
【考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解析】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
监护关系并未发生转移
,故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仍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本题中,小杰的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据此,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因学校对未成人不负有监护责任,学校不用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若学校因过错违反这些义务,则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
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不仅如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若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还要
采用过错推定
,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须注意
:本题中,若学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学校和小杰的监护人承担的是
按份责任
,而不是连带责任。法理基础是多因一果,且无共同过错。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
③本题中,学校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具有过错,同时,学校的过错通过老师陈某的过错得以表现。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由学校承担责任,陈某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
④《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以外的人员
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
。”该条中的“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不能是学校的老师、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本题中,小杰是教育机构的人,不以《侵权责任法》第40条作为处理依据。学校因有过错,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不是补充责任。故D选项错误。若将D选项中的“补充”二字去掉,则D选项才能正确。
作者:
liya
时间:
2016-3-12 18:13
区别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可以用“多因一果,无共同犯错”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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