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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20:58
标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
[exam=1739]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21:01
【考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无因管理
【解析】①只有正当的无因管理才能自动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b)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所谓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物,并愿意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c)就事物的管理而言,管理人无管理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d)事物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甲昏迷时,乙并无送甲前往医院的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义务的行为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故A选项正确。


②乙委托丙照看小孩,乙、丙间成立了委托合同,丙系基于委托合同照看小孩,丙对小孩的照看系基于约定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丙疏于照看小孩,知识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丙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换言之,丙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负有照看甲的小孩的义务,丙疏于照看致使甲的小孩因此遭受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因此,B选项错误。彻头彻尾的错误。


③甲与乙,丙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不过,丙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题目交待:丙聘请丁做家务),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


④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了。故D选项错误。


作者: liya    时间: 2016-3-12 17:35
2的解释有些不清楚。题目中是乙委托丁照看甲的小孩,不是委托丙照看小孩。因此是丁过错侵权。
作者: liya    时间: 2016-3-12 17:39
第4项解释,可以这样理解吗:如果乙有事情委托了其他人照看甲的小孩,那么小孩发生了意外,就和乙没有关系了?乙和被委托人也不会承担连带责任,不必负责,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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