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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20:51
标题: 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
[exam=1734]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20:52
【考点】分别侵权
【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中“共同因果关系”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三:(a)加害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b)加害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c)加害人的行为在因果关系上构成共同因果关系,即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但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损害。须注意:构成这种分别侵权的,加害人承担按份责任。本题中:甲饲养的狗、丙饲养的狗,乙地面施工的不作为(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丁的损害,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应作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中的共同因果关系形态处理。甲、乙、丙应承担按份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因此,甲、丙即使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也不能免除责任,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③《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考试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归责方式,所以,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④所谓意外事件,指致害人虽尽合理注意,也难以预见的加害事实。须注意:意外事件只能作为过错侵权的免责事由,不能作为无过错侵权的免责事由。本题中,甲、丙放任饲养的狗招摇游走于闹市,完全能够预见自己对动物不加管束的行为很可能致人损害;若乙公司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完全可以预见到很容易致人损害,甲、乙、丙均有预见可能性,该加害事实不属于意外事件。再说了,甲、丙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能以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题外话:该题是《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题目。当时,本题应主要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作为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无共同过错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处理,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沧海桑田,《侵权责任法》废除了“无共同过错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这种共同侵权,现在本题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处理,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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