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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8:03
标题: 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
[exam=1707]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8:05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
【解析】①《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五分之一以上时,出卖人有权选择行使以下权利:(a)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b)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无论是否到期,这就是“加速到期”制度)。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②汽车买卖公司解除合同后,在扣除汽车使用费和补偿因为曾某拒付价款所遭受的损失之后,应当将曾某支付的12万元价款的剩余部分返还给曾某。这是合同解除和恢复原状的效力。故D选项错误。


题外话:《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的五分之一这个比例属于强制性规范,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所以,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事若约定因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出卖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则这个比例只能高于五分之一,而不能低于五分之一。低于五分之一的约定无效。


题外话之二:分期付款买卖与保留所有权并非如影随形。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为了担保出卖人的价款请求权,当事人往往约定所有权保留,即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前,出卖人保留买卖动产的所有权。但是,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留所有权,在自出卖人交付买卖的动产时,买受人就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一句话:所有权保留是需要专门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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