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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8:03
标题: 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
[exam=1706]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8:04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善意取得
【解析】
①《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

③在乙、甲的买卖合同中,因约定保留所有权,甲付清全部价款前,甲尚未取得所有权。所以,甲将潜水设备出卖个丙时,属于无权处分,但因丙未以合理价格受让且为恶意(职业潜水员的表述就是为此),丙不能善意取得潜水设备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乙,丙为无权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34条,所有权人乙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C选项中“乙应支付丙两万元购买费用”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所以,C选项错误。

关于D选项: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因无其他效力瑕疵,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所有权人乙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取回潜水设备,则丙有权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对甲主站违约责任。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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