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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7:55
标题: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
[exam=1704]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7:58
【考点】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的概念、物权变动
【解析】
①丙、丁、戊之间的法律关系:(a)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丙、丁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依然生效,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已然取得房屋所有权。(b)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丁作为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丁、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属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故戊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指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要包括:(a)添附(加工、附合、混合);(b)先占;(c)善意取得;(d)收取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e)合法建造房屋;(f)生产;(g)没收、征收。

③所谓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分两类:(a)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或赠与受让所有权;通过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b)创设的继受取得,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如:在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在动产上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本题中,戊基于与丁之间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不是原始取得。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题外话:若将题目更改一下,戊就有可能属于原始取得。比如,我们可以将题目改成:“丙给丁办理过户登记后不久,其起诉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决支持了丙的诉讼请求,丁接到生效的判决书后,旋即将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戊,并办理的过户登记。”这样,丁实施的就是无权处分,但戊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戊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应注意:善意取得在德国和台湾是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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