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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7:55
标题: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
[exam=1702]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7:56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解析】
①《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故A选项正确。还须注意:若只有一个继承人,该继承人取得独立的所有权;若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在遗产分割前,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

②《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条的规范意旨是:依照《物权法》第28至30条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因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须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宣示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欠缺处分权,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处分合同的效力)。故C选项正确。另外,《物权法》第31条的“处分”一词不包括“出租”,故D选项正确。

③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本题的出题人采三分法,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分为三种:(a)形成力(登记为生效要件),如不动产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动产赠与的过户登记、不动产抵押的设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权登记和移转登记。(b)对抗力(即登记产生对抗效力),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权登记和移转登记、地役权的设权登记。(c)处分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如《物权法》第31条规定的宣示登记。不仅如此,出题人进一步认为,不动产登记的对抗力与处分力属于并列关系,即未办理《物权法》第31条规定的宣示登记的,仅发生已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欠缺处分力,但不影响已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这是不确的。事实上,产生对抗力的登记与产生处分力的登记属于交叉关系。本题中,甲已经基于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如果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的未登记所有权照样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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