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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2:35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
[exam=1701]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2:38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a)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b)被请求人为(相对于请求权人而言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c)请求的时候,标的物尚未毁损、灭失。须注意:其他教材中,并无第三个构成要件。这是怎么回事呢?回答是:若无权占有人占有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则无权占有就消灭了,所以原无权占有人就不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了,返还原物请求权就不存在了(此时只能看能否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因此: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只列两个要件也是可以的,够用的。那么:笔者为什么列三个要件呢?因为大家容易忘记,我重在提醒。“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不是我不明白,让别人好明白”。还须注意:甲、乙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乙基于债权而占有房屋,是有权占有人,所以,在甲将房屋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之前,甲作为所有权人,是不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那么丙呢?甲给丙办理过户登记后,丙为房屋所有权人,乙虽为有权占有人,但乙是基于债权而占有。债权具有相对性,基于债权而取得的有权也具有相对性,乙对甲有权占有,但乙对丙属于无权占有。故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


②《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一物二卖,债权具有平等性,甲出卖给乙和丙均属有权处分,甲与乙、甲与丙间的买卖合同均属有效,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


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须注意:善意占有一定是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谈不上善意占有的。善意占有相对于恶意占有。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人不需要是所有权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就是自主占有。自主占有相对于他主占有。本题中,乙相对于丙为无权占有,但属于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选项正确。


④《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须注意:该条仅调整无权占有,对于有权占有概不适用。还需注意:该条实际意思是,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返还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和赔偿金),因为它们是不当得利。没有三金或者三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分三种情况处理:(a)善意自主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恶意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他主占有的权源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假想的他主占有权源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乙相对于丙为善意、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失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房屋因为意外毁损灭失,乙并无过错,更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表述错误。


⑤最后必须补充说明:这题目实在太帅了!至今仍为司法考试最高难度的题目,最为精致的题目,最为合格的题目。无出其右者。被老钟誉为“十大样板题”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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