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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2:27
标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
[exam=1696]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2:28
【考点】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
①《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之承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在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甲向债权人丙履行债务,如果甲未向丙履行,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第三人甲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根据民法原理,在本题中,甲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债务人乙公司的履行辅助人,因此,甲公司对债权人丙公司的违约行为,均属于可归责于债务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故,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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