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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2:27
标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
[exam=1694]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2:27
【考点】定金、违约金
【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约定的定金为30万元,超出了20%这一比例,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现甲对乙构成违约,乙向甲支付的30万元定金中,只有20万元产生定金的效力(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剩余的10万元定金应作为不当得利,由甲返还给乙,不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故甲应当返还定金40万元,而不是60万元,故A选项、C选项均属错误。


②《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择一主张,故B选项错误(因其连接词为“并”);D选项正确(因其连接词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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