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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1:51
标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
[exam=1681]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1:52
【考点】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承受
【解析】①将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他人,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概括承受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a)约定承受。《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约定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b)法定承受。法定承受的特点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移转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法定承受主要是两种:第一,继承;第二,企业合并分立


②《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这就是关于合同权利和义务法定承受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只要没有与甲公司的债权人作出特别约定,乙、丙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须注意:连带责任只是对外连带,对内却是按份的。连带债务人之间可以约定内部分摊的份额,该约定自连带债务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即产生效力,无须经过债权人同意,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虽有内部分摊约定,债务人仍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是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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