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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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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1:39
标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
[exam=1678]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8 11:43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
①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在于
恢复
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所以,债权人有权(依照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
负担债务之后
,而不能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前。A选项中,甲公司对丙公司赠与价值50万元机器设备的行为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乙公司无权撤销。故A选项错误。同理,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行为也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故B选项错误。
②《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甲公司不享有
任意撤销权
。故D选项错误。
③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三:(a)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有效;(b)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有效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c)若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对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具有恶意。本题中,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合同。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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