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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1:01
标题: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exam=1672]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1:06
【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解析】
①《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可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无先后之分,本题中,买卖合同约定甲应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其履行义务的顺序有先后之分,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构成,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仅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乙作为应当后履行的一方是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故B选项错误。
③《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但只能拒绝与甲未支付价款部分相应的请求,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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