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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1:01
标题: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
[exam=1667]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1:03
【考点】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的解除
【解析】

首应说明:以下三题颠三倒四、乱七八糟,当不得真。


①《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虽有邻近的B乡发生禽流感的事实,但乙方并无确切的证据证明甲方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乙公司并不享有不安抗辩权。乙公司3月21日没有付款,属于无确切的证据而中止履行的情形,已经构成违约。故A选项错误。


②《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甲、乙的买卖合同中,乙公司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现乙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后履行方甲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故B选项错误。


③《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若甲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甲公司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出题人的意思是,“失火”属于不可抗力,故甲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据此认为C选项正确。须注意:“失火”并非均属不可抗力。若因雷击失火,因火山爆发失火,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因抽烟失火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特别自相矛盾的是,在(2007-3-66)题中,出题人并不认为“失火”属于不可抗力,在本题(2007-3-91)中,出题人又断然认定“失火”皆为不可抗力。这是有缺陷的。


④《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D选项,出题人的意思是,因不可抗力(“失火”)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故D选项正确。另辟蹊径的解析:若此处的失火不构成不可抗力。则可以这样解析:3月25日,甲的鸡只大部分毁灭,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甲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甲构成预期违约,乙享有法定解除权。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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