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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0:42
标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
[exam=1662]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0:44
【考点】无因管理、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留置权的消灭
【解析】①丁公司是否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呢?答案是否定的,有两方面的原因。(a)第一方面:座垫的购买合同是方某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方某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方某自己承担支付座垫费的义务。同时,当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时,丁公司予以拒绝,故庚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也没有达成由丁公司承担方某支付价款义务的协议。(b)第二方面:方某擅自购买座垫的行为违反了丁公司可得推知的意思,客观上并不利于丁公司,构成不适当无因管理,不能当然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这与方某擅自订立汽车维修合同不同,维修合同符合适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丁公司亦无依照无因管理之债支付坐垫费的义务。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丁公司是否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呢?答案是肯定的。也有两方面的原因。(a)第一方面:《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其规范意旨是,因无权代理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自始生效。被代理人的追认既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当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时,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丁公司已经以推定的方式对维修合同予以了追认,该汽车维修合同已经生效。(b)第二方面:假设丁公司没有追认,因方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方某因实施无因管理负担的债务(此时为对丁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最终也应由本人丁公司承担。故C选项正确。


③《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留置权成立以后,若留置权人自愿将留置的动产交付给债务人的,留置权消灭;或者留置的动产被他人侵占后,留置权人未在侵占之日起一年内回复占有的,留置权消灭。本题中,戊公司原本可以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但题目交代,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表明戊公司已经自愿将汽车的占有移转给了债务人丁公司,戊公司对汽车的留置权已经消灭。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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