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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0:29
标题: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
[exam=1655]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0:33
【考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解析】①《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a)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后者仅限于具有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b)使对方陷于错误(换言之,欺诈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对方因认识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对方的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欺诈具有不当性。本题中,乙故意告知了虚假情况,甲也因此陷于认识错误,但甲不是基于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甲是因为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故甲的错误认识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通俗一点说,即使甲不能确定乙是否已经掌握了自己贪污的材料,只要甲惧怕于此种可能性,甲也会因此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乙的行为不构成欺诈,A选项不当选。


②《民法通则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据此,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a)故意预告实施危害;(b)对方因此陷入恐惧(预告实施危害与恐惧的产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预告实施的危害具有不当性(包括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的结合不正当)。本题完全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故B选项当选。


③《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三:(a)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b)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c)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本题中,由于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故尚不能认定甲处于危难之际,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不当选。


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a)当事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错误认识,且错误系属重大;(b)因错误作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c)发生错误者因此遭受较大损失。本题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有二:第一,甲的确发生了认识错误,但其错误属于动机错误,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的,可以构成欺诈,但在我国民法上,动机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第二,如前所述,甲的错误与其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这也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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