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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0:12
标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
[exam=1648]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0:14
【考点】悬赏广告的性质
【解析】①《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两说:(a)单方法律行为说;(b)要约说。

单方法律行为说(单方允诺说)系通说观点。该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悬赏人之单方法律行为,自悬赏人以公告的方式作出悬赏的意思表示,该单方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尚未生效。自某人完成特定行为时,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也就是说,按照单方法律行为说,悬赏广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说有两个优点:(a)相对人只要完成了指定行为,即使其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因单方法律行为已经生效(发生单方允诺之债),其报酬请求权会不受到影响。(b)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

要约说主张,悬赏广告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属于承诺,该承诺属于依照交易习惯无须通知的承诺,自指定行为完成时该承诺生效(系以意思实现方式完成的承诺),从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前述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两个优点,恰系要约说的缺陷,为了克服要约说的缺陷,要约说必须承认两个例外:(a)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虽然不能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但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b)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者事后追认的,其悬赏广告合同效力待定或者无效,但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在立法上,日本、台湾采用要约说。

④《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的悬赏广告之性质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的是要约说,但出题人认为应采单方允诺说。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样有争议的知识点,以出题人的观点为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命题角度拓展】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据此,若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仅包括标的物和数量,而价格不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而,若一个旨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包含了买卖的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认定其内容“具体确定”。从而,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当事人已经就买卖的标的物与数量达成一致,又未约定价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就应认定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而合同欠缺的价格条款,则依序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大致顺序如下:(a)协商确定;(a)按照交易习惯或者通过解释合同确定;(c)若买卖标的物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交付标的物时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d)不属于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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