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0:00
标题: 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exam=1643]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8 10:01
[attach]3288[/attach]


以下是官方解析

【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解析】①保证期间的功能是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照法定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依法行使债权的方式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区别:(a)《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b)《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作此区别处理,原因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据此,若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债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没有必要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故A选项正确。


②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了债权,表明债权人不属于“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值得保护,但法律仍要求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此时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的任务交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去完成,即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a)《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b)《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若已经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表明保证期间已经完成了督促债权人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功能,就不再计算保证时效期间了。故B选项正确。


③保证涉及两个债务: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它们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分别计算的。同时,由于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具有主从关系,并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会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产生各不相同的影响:(a)《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法律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b)《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与“中止的性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了“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既然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主张侵权,也就不能对保证人主张权利,若该客观障碍发生在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中止。故C选项正确。


作者: 真之灼鉴    时间: 2017-4-9 19:58
这个题目看的不是很懂啊
作者: 兔子不跳521    时间: 2017-8-22 07:50
这个题目好难啊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