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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7 14:52
标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
[exam=1641]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7 14:54
【考点】保证合同的成立、代位权
【解析】①《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应收账款质权,指出质人以自己对他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客体设立的质权。应收账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丙公司并未将自己对他人的应收账款债权为乙公司设立质权,故乙公司对丙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故A选项错误。


②《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丙公司单方面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乙公司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丙、乙间的保证合同成立。故B选项正确。


③根据《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1至13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四:(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未过诉讼时效)、到期;(b)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c)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d)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本题中,除了丙是乙的保证人(保证范围为10万元)这一关系外,乙公司为债权人,甲公司为债务人,丙公司为次债务人(债务人甲公司的债务人),且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故乙公司可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故C选项正确。


④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合同法》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未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但不妨碍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并存的债务承担。本题中,不存在丙公司加入甲、乙间的债务关系,就甲对乙的债务与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约定,故不能认定成立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故D选项错误。


作者: 雨鸿    时间: 2014-6-10 08:59
看了LZ的帖子,我只想说一句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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