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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7 14:52
标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
[exam=1639]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7 14:52
【考点】保证合同的成立
【解析】
①《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民通意见》第108条规定:“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②根据前述规定,在下列四种情形,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a)主从合同形式,即在主合同之外,保证人与债权人又订立独立的书面保证合同;(b)主从条款形式,即主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名的;(c)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承保的形式,即主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签名的(所谓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就是:“保证人:某某某”It reads保证人-冒号-某某某);(d)保证人单方面出具保证承诺书的形式,即保证人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③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是抵押而不是保证,故D选项错误。

题外话:《民通意见》第108条规定:“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范仍然有效,在实务中可以援用。但司法考试一般不会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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