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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7 14:36
标题: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
[exam=1635]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7 14:37
【考点】不当得利
【解析】①《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条确定了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受益人应向受害人返还的范围包括:所受利益孳息。具体而言:(a)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代位物)的,应返还原物和代位物。(b)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占有和使用;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c)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亦应返还。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规定虽有不妥,考试却以此为准)。


②本题中,张某投入股市1万元获利2000元属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应当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单位。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须注意:本题是2002年第4题的翻版,充分体现出历年真题在司考复习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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