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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7 14:28
标题: 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
[exam=1629]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7 14:28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
①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a)管理他人事务;(b)具有管理的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的利益归属于他人);(c)管理人的事务的管理并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②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构成无因管理的之债,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补偿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负担的必要债务、遭受的财产与人身损失。

③本题的主要考查角度有两个方面:(a)管理人实施无因管理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管理人在无因管理中实施法律行为的,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会受到影响。(b)而无因管理的承担本身却是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管理的能力就可以了。若管理人具有管理能力,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管理中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可能会受影响,但这丝毫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与内容。

④本题的无因管理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实施问题,但考的是我们前面说的这个点。综上,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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