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9:41
标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
[exam=1625]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9:42
【考点】债的分类
【解析】①按照债之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债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个,债务人可以择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以择一请求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本题中,乙公司与银行、丙公司与银行均成立保证之债,构成共同保证。这两个保证之债均只有一个标的,并无选择的可能性,都属于简单之债,而非选择之债。须注意:《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似乎表明,在有些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此时债权人似乎具有选择的可能性。其实,此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与“承担责任”具有同一性,均是同一个保证债务之表现形态,并不存在两个债的标的。故A选项错误。


②《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保证人乙、丙均未与债权人银行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乙、丙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乙、丙应对债务人甲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③同一个债,若其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为单一之债;同一个债,若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则为多数人之债。再予强调: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区分的着眼点在于同一个债之主体的多寡。本题中,乙与银行成立了一个保证之债,丙与银行成立了另一个保证之债,乙、丙虽对债权人应基于连带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但属于基于两个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是基于两个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基于同一个债承担连带责任,就不是多数人之债。故D选项错误。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