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9:17
标题: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
[exam=1619]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9:18
【考点】抵押权保全请求权;代位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①此题相当综合,具有较大难度。


②丙强行进入甲的房屋居住,属于侵夺甲对房屋的占有,甲对丙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同时,丙对甲的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根据《物权法》第193条抵押权人乙享有保全请求权。如果甲怠于对丙行使前述权利,则甲的不作为(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会导致抵押权价值因此降低。因此,抵押权人乙可以行使保全请求权,请求甲停止不作为的行为,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


④题目交待,甲对乙的欠款已经到期,抵押权人乙可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行使的方式之一就是甲与乙约定由乙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以折抵甲的欠款(《物权法》第195条)。达成这个协议后,除了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外,还需要交付房屋。而交付的方式可以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如果出题人的着眼点在于指示交付(甲对乙让与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那么B选项就是正确的。


⑤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本题中,甲对丙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因此,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故C选项错误。须注意: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包括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由本题可知,这一观点出题人是不支持的。


⑥抵押权人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我国有争议:(a)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不以占有为内容,故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b)另一观点认为,抵押权虽不以占有为内容,但第三人无权占有抵押权的,极有可能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因此抵押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抵押权人对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不能请求无权占有人将标的物返还给自己,只能请求无权占有人将标的物返还给抵押人。出题人显然持第一种观点(即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抵押权人不能行使《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所以,根据出题人的观点,D选项错误。


作者: 雨鸿    时间: 2014-6-3 14:55
看了LZ的帖子,我只想说一句很好很强大!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