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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9:11
标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
[exam=1618]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9:15
【考点】诉讼时效、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解析】
①《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乙银行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其对甲公司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中断而重新起算,自2007年3月7日重新起算,到2009年3月6日届满。

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须注意:这一规定修改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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