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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8:59
标题: 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
[exam=1614]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9:01
【考点】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消灭的事由
【解析】
①《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一规定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抵押人乙公司不得将抵押的房屋转让给丙公司,故A选项错误。

②抵押物的受让人丙公司享有“涤除权”(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的代位清偿请求权的一种),丙公司可以代位清偿债务所负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拒绝。故B选项正确。

③只有当受让人代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房屋转让才无须经过银行的同意。相反,若受让人仅仅承诺代位清偿债务,抵押权就还没有消灭,《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就还发挥作用,未经银行的同意,乙公司就不得将房屋转让给丙公司。故C选项错误。

④《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三)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主债权因为清偿而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权的从属性)。此时,甲公司转让曾经抵押的房屋就不需要经过银行的同意,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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