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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8:59
标题: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
[exam=1613]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9:00
【考点】抵押物的转让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设立房屋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故本题中,乙对房屋享有抵押权;丙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②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变化。《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物权法》修正了这一规定。《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抵押期间,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处分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售、赠与、互易)抵押财产。当然,《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也没有明确抵押人擅自转让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不过,《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


③乙对房屋享有抵押权,若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乙均可行使抵押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④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甲未给丙办理房屋抵押,丙对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甲、丙买卖合同的生效,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⑤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甲擅自将抵押物转让给丁的,甲、丁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因无其他效力瑕疵,甲、丁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⑥如前所述,甲、丙间的抵押合同已经有效成立,甲负有给丙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义务,若甲拒绝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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