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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8:52
标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
[exam=1611]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8:56
【考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
【解析】
①《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条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本题中,李某的担保函指明“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李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李某对债权人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故B选项正确。

题外话:此处具有题意不明的缺陷。因为《担保法》第17条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的保证为一般保证;而题目的措辞是“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未能体现出“不能”的意蕴。同时,《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此,由于题意不明,考生就颇费思量。

②在一般保证场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债务人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呢?答案是肯定的。《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虽然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为了促进诉讼效率,同时为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此时,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在执行程序中予以保障。换言之,此时“先诉抗辩权”转变为“先执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

③《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为了担保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张某以自有汽车设立抵押权,李某提供保证,构成混合担保,且对债权人乙公司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没有约定,当债务人丙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公司既可以就张某的汽车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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