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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8:52
标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
[exam=1609]
作者: 题库小编—香蕉    时间: 2013-12-6 18:54
【考点】混合担保、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效力
【解析】①《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放弃抵押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他人同意,只要抵押权人放弃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产生抵押权消灭的效果(当然,不动产抵押权的放弃还须办理涂销登记)。故A选项错误。


②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物权法》第176条规定的混合担保。同一笔债,既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人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作出约定时,在混合担保中,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不仅如此,《物权法》第194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据此,在本题中,若贺某放弃债务人陈某提供的抵押权,则张某在其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题外话:由于出题人的疏忽,本题存有缺陷。因为根据第91题可知,陈某房屋的价值大约50万元,而债权为20万元,因此若贺某放弃陈某价值50万元房屋的抵押权,张某自然就对20万元的债务都免责了,这样本题的C选项也是正确的了。问题是:以后遇到这样的情况,考生怎么处理合适?按照法条的规定解题,才会万无一失。因为出题人编写题目时,是对照法条出的题。有时,出题人心中只有法条,唯独没有自己设计的题目所陈述的事实。


作者: 雨鸿    时间: 2014-6-5 11:33
看了LZ的帖子,我只想说一句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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