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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笔记 [打印本页]

作者: 林子    时间: 2018-7-25 22:17
标题: 笔记

1、合同法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是以已无过错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责任体系。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只要有违约行为,有违约事实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2、合同法的5个过错归责原则:
(1)赠与合同。《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合同法》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备注:随身旅客携带的财物,承担过错责任;对旅客的托运物以及旅客人身安全是无过错责任)
(3)报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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