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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9:14
标题: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
[exam=1607]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9:16
【考点】地役权
【解析】
《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是关于基于相邻关系之通行权(相邻权的一种)的规定。《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规定的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该条是关于设立地役权的规定。相邻权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有三:(a)相邻权是法定的;地役权是约定的;(b)相邻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亦可无偿取得;(c)相邻权的义务人仅提供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如甲的土地是“袋地”,不经过乙的土地就不能到达公路,此时甲基于相邻关系对乙的土地享有通行权,但应对因此给乙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地役权的义务人提供的容忍义务并非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其内容全赖当事人约定。本题中,题目交代,小学只是为了方便(故不属于“袋地”通行权的范畴)而与研究院约定在后者的道路上通行,二者约定的是地役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35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在国家所有权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利用集体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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