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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8:20
标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
[exam=1592]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8:25
【考点】概括继承;因共有物负担债务的清偿
【解析】①《继承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关于概括继承的规定。换言之,大王与小王若未放弃继承,应清偿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还可以换一种说法,被继承人订立合同后死亡的,被继承人订立的合同由其继承人法定承受。同时,这里没有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


②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分两种情况:(a)第一种情况,遗产分割后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尚未清偿的,按照《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的顺序清偿。(b)第二种情况,分割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对于这第二种情况下继承人应以什么样的责任形态承担清偿责任,《继承法》未设明文。民法通说认为,此时,对外,继承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继承人按照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分摊。须注意:此时,亦可另辟蹊径,找到答案。其分析思路是:王某死亡后,王某对挖掘机的所有权有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对外,共有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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