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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8:20
标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
[exam=1591]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8:24
【考点】共有物的管理
【解析】
①《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共有物的管理缺少约定时,每个共有人均享有管理的权利。但是,此处所谓“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指各共有人依照法定规则享有管理的权利,而非各共有人均享有独立管理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A选项不是错在前面的结论(“有效”),而是错在后面的原因(“都有管理的权利”)。

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题意,甲、乙、丙、丁对房屋系按份共有,其应有份均为1/4。《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前者指直接导致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出卖、抵押、抛弃所有权);后者指导致其物质形态变化的事实行为(如重大修缮、改建、消费、毁损)。根据学理上的分类,出租属于负担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同时,举重以明轻,既然在按份共有中,(在对共有物的处分无约定时)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处分行为有效(3/4大于2/3),那么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出租行为也有效,对全体共有人发生效力。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③所谓“改良行为”,指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者价值行为(如对房屋重大修缮;给马钉掌)。出租属于“利用行为”,而非改良行为。故D选项错误。④重要的题外话:本题中,B选项采用了“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技术。与此相对应,在(11年·卷三·2题)的B选项中,又采用了“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技术。应当关注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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