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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8:20
标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
[exam=1589]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8:22
【考点】共有
【解析】①《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四家公司共同出资合法建筑房屋,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四公司仅对共有物的使用作出了约定,而没有约定共有的类型,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应视为按份共有。故B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②《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对于份额的确定,《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A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③《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红光公司的份额仅占50%,没有达到三分之二,无权单方面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C选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须注意: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份额是对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对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是不存在份额的。份额的意义在于,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由此得出的结论自然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须受《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限制,但是,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随意处分。故D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作者: 雨鸿    时间: 2014-6-3 09:02
看了LZ的帖子,我只想说一句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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