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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1:36
标题: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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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1:39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
【解析】
①《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基于法院的生效判决产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自判决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发生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
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判决书仅限于形成判决(行使形成权产生的判决),而不包括给付判决。离婚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准予离婚的生效判决书就是形成判决。故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时,李某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与吴某对房屋的共有权消灭。故A选项错误。
②《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李某虽于2月1日即依照生效的判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未进行宣示登记(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李某对房屋并无处分权,所以李某于3月1日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张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李某所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③4月1日吴某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并于5月10日给王某办理的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王某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王某自5月10日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消灭。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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