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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1:26
标题: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
[exam=1575]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5 11:28
【考点】物权变动、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合同的相对性、用人单位责任
【解析】
①这是一个经典错题,排名第一。迄今为止,约有200名考生与笔者热烈地探讨过此题。

出题人的思路。出题人的思考分为四个层次,层层深入,层层递进。(a)甲向乙出卖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须完成交付,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b)甲、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甲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应认定完成了现实交付,所有权发生移转,乙已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据此,C选项错误。(c)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甲、乙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丙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有一个风险承担的问题(即买受人乙是否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适用本题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45条。《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据此,风险已经转移,乙应当承担风险。(d)进一步考查《合同法》第149条。《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出题人的意思是,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但甲没有安全地将货物运送给乙,构成违约,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③正是在这第四个层次((d)部分),出题人的观点没有依据。原因有二:(a)若甲、乙代办托运的约定使甲负有“送货上门”的义务,那么,需待甲送货上门,乙接受货物,才能认定完成了交付,风险也自此时转移,那么就不可能适用《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了。(b)若甲、乙代办托运的约定并不使甲负有“送货上门”的义务,就应适用《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甲交货的地点就应当是第一承运人(丙)的所在地,只要甲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将货物交付给丙,就完成了现实交付,就全面而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自然也就没有违约的问题。本题显然应适用第二种情形,甲并无违约行为。故A选项是错误的。

关于B选项。对于B选项,出题人原本要考查合同相对性,由于运输合同是甲、丙签订的,乙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仅为利益第三人),因此乙不能对丙主张违约责任。这是出题人内心的意思。但为了增加题目的隐蔽性,出题人选择的表述却是“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而没有采用“乙应当向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我们知道“赔偿损失”是一个上位概念,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等。所以,歪打正着的结果就是,我们可以选择B作为正确答案。因为如前所述,甲货交第一承运人丙时,乙已经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现因丙的加害行为导致乙的所有权遭受损害,乙可以所有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⑤关于D选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丁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丙承担侵权责任,丁不承担责任。丁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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