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3 22:14
标题: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m=1556]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3 22:18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③据此可知,唯独D选项中的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媒体的级别不够),选D选项。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