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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3 22:14
标题: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
[exam=1554]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3 22:15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析】①《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③《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据此:曹某请求范某还本付息的债权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双方未约定还款期,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宽限期是10天,从3月23日开始计算,4月1日是宽限期的最后一天。注意:3月份是31天。),即从2003年4月2日开始计算,到2005年4月1日届满。这就意味着,若曹某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日期在2005年4月2日之后,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范某获得抗辩权。


④《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注意:是“判决”而不是“裁定”;是“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起诉”。


⑤《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就表明,若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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