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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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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3 22:14
标题: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
[exam=1554]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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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 22:15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析】
①《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
合理期限
内返还。”
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计算。”
③《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
开始的当天不算入
,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据此:曹某请求范某还本付息的债权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双方未约定还款期,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宽限期是10天,从3月23日开始计算,4月1日是宽限期的最后一天。
注意
:3月份是31天。),即从2003年4月2日开始计算,到2005年4月1日届满。这就意味着,若曹某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日期在2005年4月2日之后,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范某获得抗辩权。
④《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注意
:是“
判决
”而不是“裁定”;是“
驳回诉讼请求
”而不是“驳回起诉”。
⑤《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
主动
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就表明,若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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