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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3 22:07
标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
[exam=1553]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3 22:08
【考点】复代理、间接代理、无权代理
【解析】
①《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据此,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三种情况下享有复任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第三人作为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第一,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第二,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第三,紧急复任权。因乙已经事先取得甲的同意,故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丙为甲的代理人(复代理人),故A选项错误。

②丙的行为构成间接代理,即丙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间接代理的法理,丙丁间因间接代理订立的首饰买卖合同原则上应直接约束丙与丁,仅在例外情况下(甲行使介入权或者丁行使选择权选择甲作为合同相对人时),该首饰买卖合同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此外,丙的间接代理中一部分属于无权代理,丙赠与丁一批箱包的约定超出了甲的授权,属于无权代理,即使丁行使选择权选定甲作为合同的相对人,若甲对丙赠与丁一批箱包的约定不予追认,则丁亦不得要求甲向自己履行赠与箱包的义务。故B选项错误。

③《合同法》第403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据此,本题中,代理人丙应向被代理人甲披露第三人丁,甲可以行使介入权,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故C选项正确。④在丙、戊间的箱包买卖合同中,丙不是丁的间接代理人,丁不具备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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