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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3 22:01
标题: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
[exam=1551]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3 22:02
【考点】表见代理
【解析】
①《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因具有权利外观,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于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法律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其可以主张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亦可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


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符合无权代理的全部特征。即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b)在客观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具有权利外观);(c)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d)权利外观的形成与被代理人具有牵连关系。


③本题中,乙曾经享有在丙餐厅签单的代理权,但是,乙辞职前在丙餐厅擅自招待私人朋友以及乙辞职后在丙餐厅以甲的名义签单均属无权代理,不过,由于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甲公司也没有将乙辞职的情况通知丙餐厅,私人朋友与公司客户亦无法自外部识别,故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辞职前后在丙餐厅的签单均有代理权,丙善意且无过失,权利外观的行为也与甲具有牵连关系(没有通知丙),所以,乙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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