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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诉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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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俺不叫二宝
时间:
2017-6-11 15:35
标题:
民诉 第一天
1、今天完成情况:直接看解析三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人民调解;处分原则;回避制度;合议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
● a.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b.调解协议,不经法院确认(30日之内到法院申请确认效力),是没有
强制执行力的。
c.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不
履行,可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
● 人民调解VS法院调解 ①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②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签字仅意味着合同生 效。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另一方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如需具备强制执行力,则需经过法院确认,也就是先走“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这个程序方可具备。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一般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般经签收后生效。若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事项,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民诉法上根本没有“不告不理原则“,正式的叫”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尊重)。
a.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b.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c.处分原则的法理基础: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行使权利,同时也允许当事人放弃权利。
d.涉及到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处分原则无效。
e.哪些案件代表公共利益:①身份关系②婚姻效力
● 回避制度
a.回避的适用对象:①审判人员②审判的辅助人员
(证人是不需要回避的,因为证人的唯一性)
b.回避程序中的决定人员: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
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④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明显不成立的回避请求,即便这个申请是针对审判
人员提出的,不用请示院长,直接由审判长决定。
c.回避的方式:①申请回避 ②自行回避
③回避的时间:一般在法院开庭前提出,也可以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
④暂停工作:原则上在没有做出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人应当暂停工
作。紧急情况除外。
⑤回避请求没有通过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次数仅为一次,再申请复
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用暂停手头工作。
d.回避的法定事由:任何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理由,都是回避的法定事
由。(吃饭送礼之类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f.回避决定做出后,回避的人之前经手的程序不必重来。
● 合议制
a.合议制的适用范围:①一审普通程序 ②二审程序 ③选民资格案件 +重大
疑难 ④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b.合议庭的组成人员:①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是唯一能吸收人民陪审员参
加审判的合议庭。法官+人民陪审员/全部都是法官
②非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只能是法官(注意选民资格案件等六种案件)
c.合议庭的表决方式:①少数服从多数,法官没有特权。
②不能得出多数意见,审委会最终来决定。
③不同意见仅笔录。不记录判决书中。不管有没有不同意见,最后的判决书
上都要签字,意见保持高度统一。
④仲裁以首席仲裁管为准,不同意见不需署名。
● 移送管辖的条件:①受理后、②无到有(本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在先)、③限一次(移送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制定管辖,不能再次移送。)
● 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①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②应当适用管辖恒定时。
● 指定管辖:①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特殊原因。②两个以上的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抢或推诿),且协商不成,逐级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③移送管辖后,移送来的案件也不属于受移送的法院管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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