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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2 23:14
标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
[exam=1542]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2 23:18
【考点】法人机关、要约的生效
【解析】①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法人机关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和监督机关。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实施的民事行为具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其无须甲公司的授权行为,就有资格对外代表甲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第二,王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执行职务时,无独立的人格,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为甲公司实施的行为,而不是王某的行为。所以,出售翡翠之要约的要约人是甲公司,而不是王某,故王某在要约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并不会影响要约的效力。同时,《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根据题意,该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乙公司,故要约已经生效。


②假设王某出售翡翠的行为超出了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的授权,属于越权行为,一般也不会影响该要约的生效。因为,《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题外话:《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法条虽非解答此题的依据,但蕴含着相同的法理。


题外话之二:此题还提醒我们注意一个重要的理论。根据民法理论,原则上,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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