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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2 21:58
标题: 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
[exam=1534]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2 21:59
【考点】精神损害赔偿的排除情形
【解析】
①薛某的文章构成对国土局的侮辱,侵犯了国土局的名誉权。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国土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题中,薛某的侮辱行为也指向了国土局的数十名工作人员,可以比较勉强地认为,该行为侵犯了未涉案副局长的名誉权,但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故未涉案副局长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③被判缓刑的前局长仍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犯其名誉权。但薛某的文章对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却不构成侮辱或诽谤(因为他原本就是那样),薛某未侵犯其名誉权。④综上,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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