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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2 20:41
标题: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m=1524]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2 20:43
【考点】宣告死亡

【解析】
①《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同时,《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通说观点是,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意见不一致的,反对意见不影响死亡宣告。故A选项正确。


②《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同的概念。民事行为是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B选项错误。


③《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故C选项错误。


④《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故D选项正确。


题外话:《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的“第三人合法取得”显然仅限于“善意取得”,若第三人因接受赠与取得财产,第三人应承担返还责任(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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