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标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2 20:41
标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
[exam=1523]
作者: 题库小编-铜锤    时间: 2013-12-2 20:42
【考点】死亡宣告的撤销

【解析】
①《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综上,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须注意:尽管民法辅导老师存在意见分歧,但“三大本”的观点很明确:《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的“第三人合法取得”应仅限于“善意取得”,不包括赠与。若第三人因赠与取得财产,应当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则仅返还现存利益。






欢迎光临 律政助考网 (http://360ala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